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18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生效时无疾病观察期,但续保后复效的,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恶性肿瘤确诊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
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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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约定在恶性肿瘤确诊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50 周岁至75 周岁。保险期间为5 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95 周岁;保险期间为10 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8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5 年和10 年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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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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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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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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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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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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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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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特定恶性肿瘤 (肝脏、肺部、胃部) |
基本保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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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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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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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所患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女士55岁,为自己投保2份《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额10万,10年交保10年,每年交纳保费1182元,期满后,李女士可申请续保,最高可续保至10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